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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504号

于继芳与张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继芳;张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504号

原告:于继芳,女,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居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材街董园巷三巷一户。

被告:张叶军(曾用名张亚军),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于继芳与张叶军民间借贷纠纷,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