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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执211-1号

孟州市香香鸟食品加工坊与赵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州市香香鸟食品加工坊;赵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83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香香鸟食品加工坊,住所地孟州市。经营者:史红波,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赵纪军,男,1976年6月17日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孟州市香香鸟食品加工坊与赵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被执行人赵纪军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纪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纪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范文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