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138号
原告:史军放,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威,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泛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军放诉被告杨贵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案涉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并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事实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原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艳丽
审判员 韩伟周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晨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