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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执异132号

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与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5执异132号案外人申鹏,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大石坝街道九村绿地新都会裙楼京闽茶叶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GUJA56。委托代理人金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大石坝街道大石坝九村绿地新都会裙楼京闽茶叶市场GA20-GA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090203X。法定代表人应小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办理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申请执行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申鹏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案外人申鹏,申请执行人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金晶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申鹏称,我于2017年5月23日向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了29400元的家具,其中包括被法院查封的黄花梨木餐桌。因当时我家中正在装修,因此在家具订单中约定黄花梨木餐桌等在两年以后提货。前述家具属于我所有,现向贵院申请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称,首先,涉案家具系我司申请保全时从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九村茶市的卖场中的扣押物品,我司理当相信该家具存放在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其所有;其次,涉案家具非特定物而系种类物。请求法院驳回申鹏的异议,对前述家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因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与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北区茶知堂茶叶经营部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依据(2019)渝0105执保3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放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京闽茶叶市场的包括黄花梨木餐桌在内的11种家具。在本院主持的听证会上,申鹏提交了订货单、银行流水等证据,拟证明其向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订购了包括黄花梨木餐桌在内的若干家具,因家庭装修而暂未提货。

本院认为,申鹏虽然在听证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订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向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订购了包括黄花梨木餐桌在内的若干家具,但其购买的包括黄花梨木餐桌在内的家具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而种类物在性质、种类上相同,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申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扣押的黄花梨木餐桌即是其购买、已支付全部货款且存放于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的黄花梨木餐桌。故申鹏对前述涉案黄花梨木餐桌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其请求本院中止对前述涉案黄花梨木餐桌的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申鹏请求对存放在被保全人重庆木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的实木黄花梨木家具中止执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必元

审判员  鲍伟来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梦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