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南阳鸿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袁某、徐某、南阳鸿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郭胜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