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923司惩23号

彭元生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川0923司惩23号 被拘留人:彭元生,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2018)川0923执1554号杨相前、龚一华申请执行彭元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元生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彭元生司法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