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12民初593号

鲁珍会与郭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珍会;郭洪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593号

原告:鲁珍会,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郭洪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珍会与被告郭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珍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珍会承担。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