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593号
原告:鲁珍会,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郭洪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珍会与被告郭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珍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珍会承担。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