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4218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B03XL。
负责人:蒋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雁,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金玉,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姜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群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蓉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