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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民初2702号之一

苏州高新区宝项钢管租赁站与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挚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宝项钢管租赁站;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分公司;盐城市挚友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270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宝项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锦村。经营者:郁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兵,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源,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香港路499号(C)。

法定代表人:朱文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号1幢819室。

负责人:朱效东。

被告:盐城市挚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小海北路6号401室(2)。

法定代表人:张森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高新区宝项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挚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27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宁支行的3200**************_1账户、在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3209*************5394账户、在南京银行盐城分行的1101************+999999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亭湖支行的1042*********4585账户。后申请人苏州高新区宝项钢管租赁站因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宁支行的3200************9898_1账户的冻结金额已达到(2019)苏0505民初27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310万元,故请求解除对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应以申请保全的数额为限,经查明,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阜宁支行的3200************9898_1账户存款已达310万元,故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已对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3209**************5394账户、在南京银行盐城分行的1101************+999999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亭湖支行的1042*********4585账户中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怡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