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7041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御之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78号珩生广场23楼2室。
法定代表人:杨瑞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早刚(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汉洪东荆河桥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
法定代表人:孔进,董事长。
被
申请人:孔进,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武汉御之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汉洪东荆河桥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孔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御之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洪东荆河桥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孔进的银行存款26,7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武汉御之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御之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洪东荆河桥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孔进银行存款人民币26,7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立平
人民陪审员 危玉霞
人民陪审员 丁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汪 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