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1150号
原告:孙荣荣,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文霞,女,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姜绍勤,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孙荣荣诉被告姜绍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绍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3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姜绍勤未做答辩。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本人身份证、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21日,被告姜绍勤向原告孙荣荣借款13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孙荣荣壹万叁仟伍整(13500元),借钱人姜绍勤,2018年4月7号。”该借款经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姜绍勤借原告孙荣荣13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姜绍勤应当予以偿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姜绍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荣荣借款13500元。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姜绍勤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