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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4926、4927号

刘东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4926、4927号再审申请人〔(2018)粤0112民初1273号案原告、(2018)粤0112民初1644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东华,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昌,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2018)粤0112民初1273号案被告、(2018)粤0112民初1644号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7号703房。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东华因与被申请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477、19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东华申请再审称,(一)关于七天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七天酒店制定《员工手册》的程序违法,《员工手册》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二)刘东华不是主动离职,七天酒店通过不提供工作条件、停发工资、通知开会处罚、解除合同、删除群等一系列行为,一步步有预谋有计划地逼迫刘东华辞职,应认定为七天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七天酒店从2017年开始就不再为刘东华提供工作条件。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七天酒店向刘东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的基础工资,诉讼费用由七天酒店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刘东华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七天酒店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对此分析如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七天酒店制度的发布和更新均在企业信息平台(EIP)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刘东华公示,刘东华已确知该公示方式并保证定期浏览,同意遵守七天酒店在内部网站、通知、通告、电子邮件、备忘录等方式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之一。2012年4月23日、2014年8月1日七天酒店分别在内部网站上公示了《员工手册(2012年版)》、《员工手册(2014年版)》,可见,七天酒店已依约公示《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对刘东华具有约束力,可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2017年11月23日七天酒店向刘东华发出《关于催促刘东华前往郑州经三路世纪联华店培训学习的通知》,要求刘东华前往培训学习。刘东华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内参加培训,亦未主动与七天酒店取得联系说明情况或者正常提供劳动,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或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七天酒店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七天酒店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刘东华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东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林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