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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3419号

王绍元与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绍元;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3419号

原告:王绍元,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永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道口铺乡。

法定代表人:姚万鹏,经理。

被告:李金霞,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王绍元与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绍元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王绍元负担。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樊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