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3419号
原告:王绍元,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永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道口铺乡。
法定代表人:姚万鹏,经理。
被告:李金霞,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王绍元与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绍元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王绍元负担。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樊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