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民初3225号
原告:朱秀英,女,1951年5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大街76号。负责人不详。
原告朱秀英诉被告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朱秀英以其受伤尚未符合鉴定时机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秀英负担。
审判员 黄松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