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恢267号 申请人尹燕臣,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邹文玉,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姜兆伟,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邹涛,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冷冬,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 被执行人姜红星,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尹燕臣与被执行人邹文玉、姜兆伟、邹涛、冷冬、姜红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文玉、姜兆伟、邹涛、冷冬、姜红星所有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耿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日
书记员 信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