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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执恢267号

尹燕臣、邹文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尹燕臣;邹文玉;姜兆伟;邹涛;冷冬;姜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恢267号 申请人尹燕臣,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邹文玉,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姜兆伟,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邹涛,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冷冬,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 被执行人姜红星,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尹燕臣与被执行人邹文玉、姜兆伟、邹涛、冷冬、姜红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文玉、姜兆伟、邹涛、冷冬、姜红星所有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耿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日

书记员  信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