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1530号
原告:杨聚江,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甘振荣,男,汉族,住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聚江与被告甘振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聚江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振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聚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江撤回对被告甘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杨聚江承担。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