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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民初1530号

杨聚江与甘振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聚江;甘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1530号

原告:杨聚江,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甘振荣,男,汉族,住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聚江与被告甘振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聚江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振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聚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江撤回对被告甘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杨聚江承担。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