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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执1171号

张玉清、天津鑫兴盛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清;天津鑫兴盛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7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清,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执行人:天津鑫兴盛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长发路**。

被执行人:韩伟,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清与被执行人天津鑫兴盛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鑫兴盛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韩伟未履行生效的(2018)津0117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伟名下车牌号为冀B8××**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瑞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段耀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