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执15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靳某某.女,1982年9月21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某、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靳晓娜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靳晓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靳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200001765070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7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