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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司救执51号

郑秀英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郑秀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51号 救助

申请人:郑秀英,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救助申请人郑秀英以其被殴打身体致伤一案未获赔偿,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郑秀英称:其被孙艾红殴打,留下后遗症,赔偿款未到位,看病花费很多钱,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郑秀英与孙艾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判令孙艾红赔偿郑秀英27561.14元。 另查明,长乐市古槐镇屿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13日出具书面证明称,郑秀英因受伤住院花了3万多元,家中经济困难,四口人无工作,无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郑秀英救助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郑秀英不予司法救助。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