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6刑初66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燮,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昌某七部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燮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燮于2019年5月1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红色思铂睿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铁路党校门前路段时,其车头撞上同向等候红灯的林某驾驶的鄂A×××××棕色别克小轿车尾部,致两车受损。被告人高燮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燮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3.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林某的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燮具有自愿认罪、造成事故且负全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属实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魏筱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张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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