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清申12号
申请人:南京国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5楼。 管理人
负责人:鲁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雅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南京瑞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南京软件园二号楼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苗,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国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瑞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瑞公司称,2018年4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苏0111破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国瑞公司为被申请人瑞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40%的股份,瑞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鉴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国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瑞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也已长期处于吊销状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组建清算组,故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送达,未查找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办公场所,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查明,瑞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建苗,营业期限自2005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登记股东为冯华东实缴出资额10万元、袁长春实缴出资额15万元、陈建苗实缴出资额5万元、国瑞公司实缴出资额20万元,2018年9月4日,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江北新区案[2018]0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登记吊销了瑞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瑞唐公司的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瑞唐公司至今未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2009年2月13日经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南京国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为国瑞公司。2018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苏01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苏0111破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唐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应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瑞唐公司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瑞公司作为瑞唐公司的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京国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瑞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霞
审 判 员 柳 林
审 判 员 孔慧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冯文颖
书 记 员 魏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