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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91执277号

张凤香、徐德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凤香;徐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9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香,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德英,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德英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德英名下有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德英名下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6月日起至2021年6月日止。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孙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