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7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妙(曾用名谭思淼),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8年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至10日,因债务纠纷问题,被告人谭妙伙同谭某1(另案处理)、于某江、蔡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非法拘禁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夜借村谭新峰家及满城区张峰门脸、欧润会馆房间内、于素江门脸等处,时间长达28小时,期间谭某1对王某进行殴打。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谭妙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谭某2次性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壹万元整,王某对谭妙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谭某5刑事及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谭妙于2018年2月5日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大册营刑警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4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说明,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2、曹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5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谭妙、谭某1、王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妙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妙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其适宜社区矫正,依法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勇致
人民陪审员 韩 亮
人民陪审员 韩建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郑白雪
书记员吕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