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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6执恢219号

柴某与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某、汪某、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某;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某;汪某;牛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柴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庞某,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汪某,女,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某、汪某、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石 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