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柴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庞某,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汪某,女,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某、汪某、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石 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