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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202民初301号之五

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与惠普软件(济宁)人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尹庆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惠普软件(济宁)人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尹庆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301号之五

原告: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原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董事长。

被告:惠普软件(济宁)人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火炬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尹庆双,董事长。

被告:尹庆双,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01 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原山路2号4幢南103房产(房产证号: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6)第02**)的查封。

审判员  杨慧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张梦雪 法律条文附后: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做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