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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2民初854号

王忠江与邢文刚、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忠江;邢文刚;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854号

原告:王忠江,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告:邢文刚,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28474816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号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徐亚繁,经理。 原告王忠江与被告邢文刚、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文刚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忠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人工费14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邢文刚使用山东联众运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华能石岛湾核电厂承包工程维修工作,雇佣原告进行维修,每日每人120/天,但至今尚欠原告2014年至2015年劳务人工费14万元未付。 邢文刚、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1日,邢文刚、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现欠王忠江2014-2015年核电工程服务费14万元,大写:拾肆万元整。因公司资金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清,现承诺分三笔结清,于2018年11月份付五万,2019年1月份付五万,余款4万元于2019年4月份结清。本人邢文刚承担担保及连带责任”承诺人处加盖山东联众运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有邢文刚签字。2019年7月24日,山东联众运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二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认定王忠江与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欠付王忠江劳务人工费14万元的事实,现王忠江要求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4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邢文刚自愿对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邢文刚、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忠江劳务人工费14万元; 二、邢文刚对中新鲁信(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红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