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继友,身份证号,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28.70元,现应划拨上述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28.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翔鹏
审判员 曹连征
审判员 马 晨(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马瑞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