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3民初1617号
原告:韩小亮,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顾志永,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曹布达,女,蒙古族,年龄、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
原告韩小亮诉被告顾志永、曹布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志永、曹布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顾志永、曹布达于2019年3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2%,约定在2019年4月19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顾志永、曹布达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9日,被告顾志永、曹布达在原告韩小亮处借款人民币8000元,约定2019年4月19日之前偿还。二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偿还本金3000元,尚欠本金50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一枚借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与被告顾志永、曹布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顾志永、曹布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志永、曹布达之间未约定还款份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志永、曹布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小亮借款本金5000元。被告顾志永、曹布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顾志永、曹布达负担。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苏 日 娜 二 0 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