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278号之二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7号SOHU商务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35906M。
负责人:漆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彩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光财,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谢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唐源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