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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刑终584号

杨胜强、龚承爱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杨胜强;龚承爱;艾承令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刑终58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胜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承爱,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艾承令,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胜强、龚承爱、艾承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粤197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杨胜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被告人龚承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艾承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17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胜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胜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胜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胜强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叶 颖

审判员 黎梓材

审判员 陈婉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子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