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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1055号

杨镇江、陈小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镇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2执1055号 杨镇江、陈小玲: 申请执行人杨镇江与被执行人陈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46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镇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玲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1022执105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