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2执1055号 杨镇江、陈小玲: 申请执行人杨镇江与被执行人陈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46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镇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玲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1022执105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