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康某某,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康某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康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440000714860_156_1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