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1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捕前住任丘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晚,被告人夏磊和曹跃兵、胡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代某1等人在泊头市姥姥家饭店888房间吃饭,厨师田某1、李某1、范某1等人在一号桌吃饭。饭后胡某因为田某1说他和服务员闹这件事,又跑进饭店要打田某1,田某1一方拉架,曹某2在饭店门口先动手殴打李某1,随后被告人夏磊等人一起殴打李某1,夏磊在姥姥家饭店北侧饺子馆内拿出菜刀将李某1头部打伤,李某1用关公刀头将胡某砍伤后逃跑。胡某用铁棍将饭店内冷藏柜、消毒柜、王蟾蜍等物品砸坏,后经法医鉴定李某1之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查明李某1已与夏磊等人达成和解,不再追究夏磊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4月1日晚,其和郑某、孙某2、小范去姥姥家饭店一号桌吃饭,又喊了厨师小龙,中途胡某过来送酒,说话过程中他和小龙发生矛盾,后来胡某就走了,9点多胡某出了饭店又拿一个酒瓶子进来想打小龙,其上前拉架,好几个人打其,其让小范在其车上拿下一把关公刀来,对方几个人和其夺刀,刀断了刀头掉在地上,其捡起来冲胡某扔过去,不知道具体伤到他哪儿了,然后其就出门跑了。当时其头部被打破了。 2、被告人夏磊供述,2017年4月1日晚上,其和吴某、曹某2、代康、胡某一起去姥姥家饭店888房间吃饭,因为服务员上菜时与胡某发生矛盾,后来饭店厨师把胡某叫出去,不知道说了什么,胡某又进去和厨师打起来,小辉叫其几个出去,后小辉不知道为什么和曹某2打起来,小斌也参与进来,其也打小辉,一个小矮个拿着一把关公刀从路对面跑过来,其就在姥姥家饭店北侧一个饭店里门边板上拿了一把菜刀跑出去,矮个子将关公刀递给小辉,曹某2和小辉抢关公刀,其拿菜刀追小矮个没追上,回来用菜刀拍了小辉头一下刀把断了,刀头飞出去了,其和他们一起抢关公刀,这时刀断了刀头掉地上,小辉捡起刀头砍了胡某一刀向北跑了。其把菜刀和关公刀头扔绿化带里了。 3、另案处理的胡某供述,2017年4月1日晚其和代某1、陈某、曹某2和几个朋友在姥姥家饭店888房间吃饭,因为上菜时服务员摔盘子,其说了几句,厨师田某1说他别和服务员贫气,吵了几句,其吃完饭走时感觉心里有气又回到饭店找那人,用啤酒瓶子扔他没扔上,被人拉开了,其到饭店门口时见他们又在外面打起来,其走到跟前被小辉砍伤了,其追他没追上,回来把饭店给砸了。 4、另案处理的曹某2供述,吃完饭后胡某跑进饭店后和一桌人发生争吵,小辉让出去,后打起来,其先和小辉打起来,后来其他人也参与了。 5、证人郑某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其和田小龙、李某1几个人在姥姥家饭店一号桌吃饭,胡某来给添了一提啤酒喝了三杯酒,吃完饭胡某从外边进来拿酒瓶子要打田小龙,其给拉架,又过来两人踹其,其出去后见几个人围着李某1,他衣服坏了身上有血,其就去拉架,和胡某一起的一个人踹了其一脚,拿出一个小匕首想捅其,其就跑了,听到李某1在后面“啊”了一声。 6、证人田某1证言材料证实,当时胡某调戏女服务员李某2,其说了他几句,他们喝完酒走后,他又回来拿酒瓶子要打其,被拉开后胡某出去在外面骂街,其就想去打他,被拦住了,其在屋里看见小辉被几个人打,其就拿了两把菜刀出去,结果摔倒在绿化带上,起来后一个人把菜刀夺走了。 7、证人代某1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因胡某和一个女服务员闹,小龙说了他几句,后来胡某要打小龙,两边撕扯起来,后他们跑到饭店外打起来,小辉方的一个人拿了一把刀,小龙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其和陈某给拦住了,胡某左胳膊被砍了一刀,然后对方的人就跑了。 8、证人范某1证言材料证实,当时两方打起来了,李某1让其去车上拿关公刀,其拿下来后见有一个人拿着一把白色菜刀过来,其就把关公刀交给李某1向南跑了,后来李某1也跑过来,头部有血。 9、证人陈某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其和胡某等人在姥姥家饭店吃完饭出来后,胡某接了个电话又回了饭店,一号桌的小辉正好出来递给小伙子钥匙说拿刀去砍他们,其进去后看见他们发生冲突了就喊他们走,出来后见夏磊和小辉抢刀其去制止,这时厨师拿两把菜刀出来,其就和他抢刀,夏磊和曹某2一起过来将刀抢走。其看见胡某胳膊流血了。 10、证人李某2证言材料证实,当时888房间一个个子不高的人问谁值这个包间,看着像喝多了,其说有需要说就行,之后他又和其说了一会话,田某1来了说别和服务员闹,其就把田某1推走了。 11、证人代某2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其看见李某1从南边跑过来满身是血,让其报警,其就给报警了,南边追过一帮人,前面的人拿菜刀骂街,一会儿警察就到了。 12、证人孙某1证言材料证实,胡某吃完饭走了又返回来拿酒瓶子打小龙,其给拦住了,然后同桌人都劝架,他们就出去了,其再出去后看见小范从门口跑过去,后边有人追他,李某1正和几个人夺东西,其就进去把李某1他们的东西收拾起来,再出去时就看见胡某胳膊流血了拿着棍子回来,把饭店冰箱、吧台上的东西砸坏了。 13、证人贾某证言材料证实,其在姥姥家饭店北侧开饺子馆,记不清是哪一天饭店少了一把菜刀,平时用来切面放在门口案板上,后来找不到了,是白色不锈钢的。 14、证人李某3证言材料证实,其经营姥姥家饭店,当时一号桌和888房间气氛不太对,胡某总嚷嚷想找一号桌去,888房间的人吃完饭后都走了,一会儿胡某又回来冲一号桌去了,然后又出去了,其到门口看见胡某受伤了胳膊流血,几个人拉着小龙,后来胡某到饭店打砸,把冰箱、玉蝉、招财猫、电脑键盘、消毒柜等物品砸坏了,掀翻了三张桌子摔坏了不少餐具。 15、证人吕某1证言材料证实,其经营姥姥饭店,4月1日饭店被人砸了,现在已经赔偿完了。 16、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监控光盘三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8、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某1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已送达各方。 19、调解协议证实李某1不再追究夏磊的民事责任。 20、任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夏磊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1、抓获经过证实夏磊的到案经过。 22、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夏磊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伙同他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磊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房晓宇
审 判 员 吴忠胜
人民陪审员 张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