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10389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新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鸿燊,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原告地址。
被告:宋功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宋功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美贤
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
人民陪审员 侯文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招佐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