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2170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逸路14号、18号、22号,华隆广场1幢201-202室、204室、301-305室、401-404室、407-410室、50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61868889。
负责人:黄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杰,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之江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933674184。
法定代表人:胡秀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平湖市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大桥路33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7041628P。
负责人:纪卫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袁杰、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平湖市第一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