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2660号
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合盛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许桂宾,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艮飞,男。1976年8月16曰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合盛装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艮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合盛装饰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合盛装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干小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