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23执恢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陈木生、郭丽君: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和陈木生、郭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木生、郭丽君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变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已将执行案款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