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9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熊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5日,住淅川县。王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斐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袁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