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01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盘谷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806。
法定代表人:付长胜,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彪,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康拓大厦5、6、8、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盘谷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彦青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