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浙0326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60532。
法定代表人:黄明云。
被执行人:谢炳潘,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杨林红,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李学生,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谢彩弟,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林初东,男,1956年4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炳潘、杨林红、李学生、谢彩弟、林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炳潘、杨林红、李学生、谢彩弟、林初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