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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芳与被执行人王志刚、魏延杰、王红美、迟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红芳;王志刚;魏延杰;王红美;迟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芳,女性,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性,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育红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魏延杰,男性,1981年4月2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环保局家属楼3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红美,女性,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环保局家属楼3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迟飞,女性,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家园6号楼4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红芳与被执行人王志刚、魏延杰、王红美、迟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16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志刚、魏延杰、王红美、迟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