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6民初2958号 原告母潇潇,男,汉族,1994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罗永昌,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回族,初中文化。号码:。被告所培壹,男,1970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志钧,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潇潇诉被告所培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潇潇于2019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原告行使该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潇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母潇潇负担。
审判员 曹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