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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600号

胡宗志与李守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宗志;李守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胡宗志,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李守阳,男,1984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宗志与被执行人李守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措施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全部执行款项并支付执行费。申请人同意实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