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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5民初874号

潍坊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潍坊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齐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民初874号

原告:潍坊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汝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勇、王学军,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16号甲号内1号楼103、1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辉,山东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齐全胜。 原告潍坊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房地产)诉被告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广传媒公司)、第三人齐全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金正房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8)鲁0705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2、停止执行并解除对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XXXXX号房产的查封;3、确认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诉讼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齐全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齐全胜购买原告开发的财富国际商务大厦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后因齐全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奎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上述五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购房款3994941元返还齐全胜。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原告对被告与第三人纠纷查封涉案五套房屋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2018)鲁0705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因其他民事案件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依据为(2015)奎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从调取的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档证明中看,该查封位于查封序列第二位,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对已查封的财产,由法院按时间先后顺序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是一种期待权。在转化为正式的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会使申请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但也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更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其所针对的是正式查封。故本案中,原告金正房地产提出的执行异议应针对的是位于正式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而非位于轮候查封的被告京广传媒公司,其所诉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相国

人民陪审员  裴敏敏

人民陪审员  马光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