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376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全层及11楼01、02房。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东佛,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李东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东佛清偿欠款本金38613.63元、利息6034.48元、滞纳金1491.62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的去向。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3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剑峰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刘 婉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王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