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
委托代理人:耿宏鸣、孙旭华,均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俊,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435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2722.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陈俊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了查封被执行人陈俊名下车牌号为粤A×××**比亚迪牌、桂J×××**铃木牌汽车两辆外(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仅作档案查封),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陈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2019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通过各种手段对被执行人进行催收,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向本院提交无须再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说明。2019年6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明
审判员 马伟锋
审判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