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2民初1249号
原告:贾明书,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瑞,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飞,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贾忠红,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平,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贾延庆,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贾明书、贾飞与被告贾忠红、贾延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明书、贾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家门前街道由双方共同平等使用,二被告不得妨碍原告方正常使用;2.判令二被告排除妨碍、挖开其用水泥堵塞的二原告流水通道,恢复原状;3.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街门修复费500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汽车引擎盖更换费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贾明书、贾飞系父子关系,住安阳县××寨子村××东头路南,被告贾忠红、贾延庆系父子关系,住安阳县××寨子村××东头路北,双方系对门邻居,二原告西邻为被告贾忠红次子贾延峰。2017年8月25日,原告家人在家洗衣服,贾忠红、贾延庆、贾延峰以原告家排水影响其生活为由,用水泥将原告家排水道堵塞。晚上,原告贾明书父子开车回家停车时,被告贾忠红父子以街道为其所有,原告只有通行权、没有停车权为由,禁止原告停车,遂发生冲突,被告贾忠红、贾延庆将原告东南牌汽车前引擎盖和街门砸毁,该车登记在贾飞名下,为贾明书、贾飞共同共有。原告认为,原、被告并非第一次发生冲突,自2002年街道由6家邻居共同建成后经常发生矛盾,为妥善解决邻里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街道为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使用权,被告不得妨碍原告正常使用,被告用水泥堵塞原告排水通道,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被告还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街门修复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引擎盖损失3,5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4,500元。贾忠红、贾延庆辩称,本案原告诉求涉及不同时间、事实、法律关系及适用,不应合并提出一个案件起诉,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要求赔偿街门修复费500元及引擎盖3,500元、鉴定费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贾明书、贾飞系父子关系,被告贾忠红、贾延庆系父子关系,原、被告双方同为安阳县××寨子村村民,其宅基地南北为邻,其中二原告居南,二被告居北,双方宅基之间有一条宽约8米左右的东西街道。2002年11月6日,贾明书、贾忠红等5户就门前街道达成协议,内容为:“现有贾明生、贾明书、贾文生、贾志中、贾忠红伍人六份(包括贾忠红路南一份、路北一份)协议,将贾文生菜地,北至岸边,南至孟福生、董玉明、贾海平,墙边半米、西至大路,东至孟国强,墙边半米,以菜地折合现金壹万捌仟元(每份叁仟),以上土地为共同所有,如以后其他人走路盖房、占地,有伍人共同协商,共同分款,除路占用路北空地一段,归六份所有,另外岸上路为捌米宽,以孟国强北墙边为界向北捌米,东至贾忠红东边为界,路南东贾爱林、西孟国强为界,归董四的所有,不包括走路。2005年农历三月二十九日,贾明书、贾忠红经人说合,达成协议如下:贾明书、贾忠红二人老宅基地所挨,经说合人调解,贾明书老宅基地西屋原告两流水,经调解,根脚不动原边旧界一流水,原来贾明书西屋后墙外归贾忠红所有,明书北屋大约有米把宽、东西大约有7-8米长是贾忠红地,经说和人调解,让给贾明书,不管有多少地,折现金肆佰元整当面交清。2017年8月25日22时许,在安阳县××寨子村,贾明书、贾飞与贾忠红、贾延庆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架,贾忠红、贾延庆将贾飞打伤,贾忠红将贾飞东南DX3汽车引擎盖损坏。经公安机关鉴定贾飞体表擦伤属轻微伤,贾飞东南DX3汽车引擎盖被损坏,价值850元。贾忠红被行政机关处以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贾延庆被行政机关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诉讼过程中,依二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华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贾飞所有的豫E×××××东南DX3汽车引擎盖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18年8月6日,该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鉴定结论为: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引擎盖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日的评估结果为3,5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门前街道为双方共同所有、平等使用,被告称原告不是门前街道的合法使用权人,双方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要求确认门前街道由双方共同使用,被告不得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挖开其用水泥堵塞的原告流水通道、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流水通道系由其马台下向西排水,被告用水泥硬化其门前路面,并不妨碍原告正常向西排水,故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告贾忠红将原告贾飞所有的东南汽车引擎盖损坏,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县公(水)行罚决字〔2017〕10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其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公安机关认定汽车引擎盖价值为850元,但经本院委托鉴定评估,损失为3,500元,两者评估价值相差较大,本院在参考评估鉴定意见基础上对该引擎盖损失酌定为2,000元。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街门修复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门前街道由双方平等使用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引擎盖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贾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贾飞东南DX3汽车引擎盖损失2,000元及鉴定费1,000元;
二、驳回贾明书、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贾明书负担100元,贾忠红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