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建港指挥部服务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67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建港指挥部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措施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全部执行款项并支付执行费。申请人同意实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