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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民初3603号之一

商伟彪、伍宝林、曾德汤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伟彪;伍宝林;曾德汤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3603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商伟彪,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伍宝林,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

申请人:曾德汤,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商伟彪与伍宝林、曾德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作出(2018)粤0114民初36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伍宝林的银行存款共计151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黄学辉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XX号XXX房的房产。现商伟彪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黄学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伟彪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黄学辉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XX号XXX房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易雪健

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黄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