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4860号
原告:陈颖,女,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张家港市锦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蒋锦公路旁。
原告陈颖与被告张家港市锦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陈颖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颖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颖负担。
审 判 员 钱凌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卜 雪
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